壓力校驗儀檢驗規則
1.1 壓力校驗儀檢驗所用測試儀器設備必須在檢定週期以內。
1.2 檢驗所用活塞式壓力計應保證水準。
1.3 壓力校驗儀被檢驗前,應預熱5分鐘
1.4 正式測試資料前,電子測量儀器儀錶應預熱5分鐘。
1.5 試驗點應包括壓力校驗儀量程上限值、下限值(允許移動10%)在內的至少11個點,且應均勻地分佈在整個量程範圍上。
1.6 在正式記錄資料前,被標定的試樣應做三次以上全範圍的加壓過程。
1.7 填寫測試資料表時不允許使用鉛筆,字跡應清晰,不允許塗改,紙面要乾淨,簽署齊全
1.8 標定時輸入壓力信號必須按壓力信號的同一方向逼近測試點,不允許輸入信號出現過沖,(例如載入時不允許有卸載動作,卸載不允許有載入動作;要依次加、卸載,且加減砝碼時動作要平穩),更不允許反復,某測試點測試時壓力信號出現過沖或反復,則此次行程上所有測試點上已測試的資料均無效。
1.9 被檢驗的壓力校驗儀在整個測量範圍上,以上行程(即載入行程)和下行程(即卸載行程)作為一個迴圈,至少要做三個迴圈的測試。